经营者:蒙耀锋,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悦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号及**号之二东悦星寓首层**层**层。
投资人:邓桂贤,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成,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全,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廖关武,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中山市西区护家沙发加工部(以下简称护家加工部)诉被告中山市东悦酒店(以下简称东悦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原告护家加工部的申请追加被告王全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被告东悦酒店的申请追加廖关武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护家加工部的经营者蒙耀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被告东悦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成,被告王全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护家加工部同意被告东悦酒店追加被告廖关武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廖关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护家加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东悦酒店、王全、廖关武连带向原告护家加工部支付承揽费用3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原告为被告东悦酒店所在足浴部分扪布80张,每张300元,合计24000元,换电机20张,每张350元,合计7000元,以上合计共31000元。
原告一直未收到上述承揽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护家加工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护家加工部营业执照;2.被告营业执照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3.收款收据2份、送货单1份。
被告东悦酒店辩称:1.被告东悦酒店与原告不存在承揽关系;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出该证据是一张收款收据,注明的是收款人蒙生,金额为31000元,该收款收据只能证明蒙生收到款项为31000元,且该收款收据没有东悦酒店的盖章,完全有可能是原告单方制作,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
被告东悦酒店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被告王全辩称:承揽关系是被告廖关武向原告承揽的,应由被告廖关武承担付款责任,不应由被告东悦酒店、王全承担,被告东悦酒店将酒店足浴部承包给被告廖关武,期限是三年,承包期间被告东悦酒店聘请被告王全负责后勤工作,承揽工作是由被告廖关武向原告联系,被告王全只是负责点数,并将原告加工好的货物签收。
被告王全对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廖关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被告廖关武在公告期满后指定的期限内未出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王全同意护家加工部提供样板并为东悦酒店的按摩椅更换外包的布料,双方口头约定更换80张按摩椅布料,每张300元,合计24000元,另更换按摩椅电机20张,每张350元,合计7000元,以上合计31000元。
庭审中,护家加工部称王全是东悦酒店的承包人。
2014年11月10日,护家加工部出具送货单一张,显示护家加工部向东悦酒店送按摩椅51张,单价300元,金额为15300元,换电机20张,单价350元,金额为7000元,以上合计2200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王全的签名确认,送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蒙生的签名确认。
2014年11月15日,护家加工部出具编号为9027039收款收据(实为送货单)一张,内容为客户东悦酒店足浴部,按摩椅换布25张已做好,收款单位(实为送货单位)处有护家加工部的盖章确认,并有王全的签名确认。
2014年12月13日,护家加工部出具编号为9x9收款收据(实为对账单)一张,显示客户为东悦酒店足浴部,按摩椅换布80张,每张300元,共24000元;换电机20张,每张350元,共7000元,以上合计31000元;收款收据(实为对账单)上有护家加工部的盖章确认及王全的签名确认。
上述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护家加工部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2014年11月12日,邓桂贤(甲方)与廖关武(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编号:东悦租字第Zx2号),约定甲方将位于东悦星寓三楼2000平方米的东悦酒店足浴场地之所有范围(含保障正常经营运作之所有有关相关设备设施,合同附《足浴物品、设备清单》)整体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租赁时间为三年,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5年8月6日,邓桂贤(甲方)与廖关武(乙方)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编号:东悦租字第Zx2号),因乙方未能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的租金,乙方单方违约。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2015年8月8日予以提前解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邓桂贤是东悦酒店的投资人。
庭审中,王全称其是廖关武聘用的员工,于2014年11月1日入职。
东悦酒店确认王全是东悦酒店的员工,是一名普通员工。
东悦酒店将足浴部承包给廖关武。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护家加工部提交的送货单及编号为9x9的收款收据(实为送货单)显示,2014年11月10日和2014年11月15日,护家加工部将货物送至东悦酒店足浴部,此时东悦酒店足浴部由廖关武承包经营,结合庭审中王全称其是廖关武聘用的员工于2014年11月1日入职,王全在上述送货单及收款收据上签名的行为应为代表东悦酒店足浴部签名确认的职务行为。
同理,王全在编号为9x9的收款收据(实为对账单)上签名的行为应为代表东悦酒店足浴部签名确认的职务行为。
因此,廖关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故护家加工部请求王全向其支付承揽费用31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