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陆某,江西信丰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
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