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信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722民初254号
所属地区:信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05公开日期:2016-11-01
当事人:王某,陆某
案由:离婚纠纷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54号原告:王某,江西信丰人。

被告:陆某,江西信丰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

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