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徽新鸿泰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纪华,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鸿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0200000.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鸿泰合成革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