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得春与温永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429民初4757号
所属地区:宁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06公开日期:2016-11-29
当事人:孙得春,温永慧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4757号原告孙得春,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琴,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永慧,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波,男,汉族。

原告孙得春与被告温永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得春及其委托诉讼理人李亚琴,被告温永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得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大棚损失、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共计35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蔬菜大棚相邻,原告的大棚居东,被告的大棚居西。

原告大棚地势低于被告大棚地势。

原告为了防止自家大棚被雨水损害,在两家大棚之间挡了一条坝埂。

可是被告却将原告挡的坝埂用勾机挖掉。

2016年7月30日下大雨时,被告用铁锹将坝埂挖深,特意将雨水放入原告的大棚,致使原告大棚倒塌40多米。

要求被告赔偿大棚损失总计35000元。

被告温永慧辩称,被告从来没有挖过原告挡的坝埂,更没有原告诉称的用勾机、铁锹挖过原告的坝埂。

原告挡的坝埂实为雨水冲毁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两家的蔬菜大棚相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原告家的大棚地势低于被告家的大棚地势。

原告为防止雨水侵害,在两家大棚之间挡了一条坝埂。

2016年7月30日大雨过后的两天,原告家的大棚倒塌。

原告认为自家大棚的倒塌是被告用勾机将坝埂挖掉,用铁锹将坝埂挖深,把雨水放入原告大棚中,致大棚损坏,要求被告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家的大棚被雨水损毁,认为是被告挖损两家之间的坝埂所致。

被告否认自己挖损坝埂,原告仅提供了一份被告妻子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挖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