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施黎清与章云峰、毛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4执13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0公开日期:2016-09-28
当事人:施黎清,章云峰,毛晓红,杭州云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施黎清。

被执行人章云峰。

被执行人毛晓红。

被执行人杭州云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章云峰。

申请执行人施黎清与被执行人章云峰、毛晓红、杭州云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施黎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265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8226.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在保全时已查封被执行人毛晓红名下位于城北商贸园19幢18号、章云峰名下位于北城商贸园19幢3单元210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系本院首封且设定抵押,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毛晓红所有的车牌为浙A×××××号、章云峰所有的车牌为浙A×××××号的汽车,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查扣到案。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