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俞裕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智慧申请执行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智慧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25118.5元。
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芦山县汉姜古城项目土地补偿款,但该补偿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