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国义、谷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983执保402号之一
所属地区:黄骅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吴国义,谷良才
案由:nan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402号之一申请人:吴国义,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新区。

被申请人:谷良才,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吴国义与被申请人谷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国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谷良才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3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吴国义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黄骅市西内环西侧住宅楼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国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良才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