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天银,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甲,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代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银、被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3年7月3日生育一子范某乙,2005年6月3日生育次子范某丙,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分别抚养长、次子。
被告范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好;还有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3年7月3日生育长子范某乙,2005年6月3日生育次子范某丙,2013年3月6日在大英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住房3套,门面3个;共同债务有欠银行贷款80万元,欠对外个人债务20.3万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子女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欠条一张复印件、借条一张复印件,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2013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
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
本案原、被告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尊重,相互包容,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