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天民初字第1275号
所属地区:天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29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光美,男,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1987年12月3日生育长子杨某谋,生长子之后双方以农村习俗办酒结婚,1990年2月25日生次子杨某伟。

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所以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外出打工不寄钱给原告使用,被告还经常无故咒骂和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一栋四扇三间木房和一栋二楼一底砖房。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分割共同财产。

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87年生育长子杨某谋,1990年生育次子杨某伟,现均已成年。

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给钱给原告使用,经常无故咒骂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被告向原告作出保证,同意改正自己不对的地方,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间系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原、被告自结合以来,共经历二十余年风风雨雨,说明原、被告间还是建立起了较好夫妻感情的,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亦向原告作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