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兴红与李维平、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沛民初字1588号之一
所属地区:沛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19公开日期:2016-04-08
当事人:张兴红,李维平,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1588号之一原告张兴红,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朝心,居民。

被告李维平,居民。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允全,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红诉被告李维平、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