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张之寅与被告吴刚、宋峰、徐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临民初字第1678号
所属地区:临泽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19公开日期:2016-12-19
当事人:张之寅,吴刚,宋峰,徐利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张之寅。

委托代理人李虎。

被告吴刚。

委托代理人程国明。

被告宋峰。

委托代理人景晓云。

被告徐利德。

原告张之寅与被告吴刚、宋峰、徐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之寅的委托代理人李虎、被告吴刚及委托代理人程国明、被告宋峰的委托代理人景晓云、被告徐利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之寅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吴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在2014年10月5日前一次付清,承诺若逾期还款每日承担1000元的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同时由被告宋峰、徐利德提供担保。

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刚推诿至今不还。

故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承担利息24855元,合计12485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刚辩称:被告吴刚出具借据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属实,担保人处宋峰、李泽、徐利德签了名,被告吴刚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是李泽,被告吴刚没有使用该款,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峰辩称:借款是李泽使用了,实际借款人是李泽。

到期后听李泽说给原告张之寅还了,后来李泽又和原告张之寅私下协商再次借了10万元,借款时被告宋峰再未参与。

被告徐利德辩称:借款时李泽给被告徐利德打电话要求被告担保,被告徐利德到场时被告吴刚、宋峰已经走了,被告徐利德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并捺了印,听李泽说钱直接打到了李泽的卡上了,没有给被告吴刚。

到期后原告张之寅索要时,李泽回电话说由他偿还。

该款李泽在担保期限内给原告张之寅偿还后,李泽又和原告张之寅私下协商再借用,再借款时被告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刚系李泽的姐夫。

2014年9月28日,被告吴刚向原告张之寅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在2014年10月5日前一次付清,承诺逾期还款每日承担1000元的利息,被告吴刚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被告宋峰、徐利德及李泽自愿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直至被告吴刚还清本息为止。

担保人宋峰、李泽、徐利德均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三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于借据上。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刚推拖未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和原告张之寅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之寅与被告吴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吴刚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违背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宋峰、徐利德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应当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故原告要求主债务人吴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峰、徐利德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吴刚辩解的借款人系李泽,因无证据证实,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因原告主张的逾期日利息1000元过高,故对原告请求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即27000元(2014年10月5日算至2015年11月15日,405天×年利率24%÷360天×10万元=27000元)。

因原告请求的利息未超出上述计算数额,故以24855元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刚偿还原告张之寅的借款10万元,承担逾期利息24855元,合计124855元,由被告宋峰、徐利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履行。

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8.5元,被告吴刚承担1398.5元,被告宋峰、徐利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金凤附: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