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某甲与苏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881民初420号
所属地区:桐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06公开日期:2016-02-24
当事人: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赡养费纠纷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420号原告:苏某甲,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本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乙,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苏某甲与苏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