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华军与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003民初261号
所属地区:威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03公开日期:2016-05-19
当事人:张华军,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61号原告张华军。

委托代理人郭静,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坑村。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军诉被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