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寿荣与王立明、叶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杭建商初字第1182号
所属地区:建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29公开日期:2016-04-20
当事人:吴寿荣,王立明,叶满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吴寿荣。

被告王立明。

被告叶满云。

原告吴寿荣与被告王立明、叶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明、叶满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寿荣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王立明、叶满云归还原告吴寿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0元(该利息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0%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立明、叶满云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立明、叶满云系夫妻关系。

2013年3月28日,原告吴寿荣向被告王立明汇款人民币100000元。

同日,被告王立明向原告吴寿荣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吴寿荣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借款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吴寿荣与被告王立明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被告王立明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王立明与被告叶满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满云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立明、叶满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明、叶满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寿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0元(该利息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