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项某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赤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赤执字第217号之四
所属地区:赤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2-25公开日期:2016-02-29
当事人:项某,赵某
案由:nan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项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项某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项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赤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乔玉辉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