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项某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项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赤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乔玉辉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