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润明。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2016年2月17日,本院收到胡细狗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胡细狗起诉称,2000年换房产证时,我家房产证面积少了4平个平方,因该证是强行换下的,所以都没有本人的签名。
现诉请:要求撤销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产证,恢复我家房产证原貌。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要求撤销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产证,恢复我家房产证原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根据起诉人所述,其在2000年已知道南丰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产证,而2000年距今已16年,因此,起诉人胡细狗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据此,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