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细狗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10行初10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24公开日期:2016-10-18
当事人:胡细狗
案由:nan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0行初10号起诉人胡细狗。

委托代理人:胡润明。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2016年2月17日,本院收到胡细狗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胡细狗起诉称,2000年换房产证时,我家房产证面积少了4平个平方,因该证是强行换下的,所以都没有本人的签名。

现诉请:要求撤销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产证,恢复我家房产证原貌。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要求撤销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产证,恢复我家房产证原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根据起诉人所述,其在2000年已知道南丰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产证,而2000年距今已16年,因此,起诉人胡细狗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据此,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