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彪,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胡健诉被告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健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于彪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健诉称:2014年12月24日,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中原龙酒买卖协议。
根据双方的约定,中原龙酒大件每件385元,小件每件l56元,并于当日在亳州市谯城区交付白酒大小件各一百件,被告当时承诺第二天付款,但是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给付酒款54100元。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子以支持:l、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酒款(中原龙)54l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2、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3、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彪欠原告胡健酒款54100元【欠条今欠胡健中原龙大件100件×385小件100件×156于彪2014年12月24日】(庭审后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被告于彪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胡健所举证据1、2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2月24日,原告胡健与被告于彪之间约定中原龙酒买卖:“中原龙”酒大件每件385元,“中原龙”酒小件每件l56元。
原告胡健当日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交付与被告于彪大小件“中原龙”酒各一百件,共计酒款54100元。
原告胡健后向被告于彪索要上述货款无果。
本院认为:商品买卖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
被告于彪向原告胡健赊购“中原龙”酒,原告胡健履行交付货物义务,被告于彪经与原告胡健结算后由被告于彪根据约定向原告胡健出具了欠条,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实施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到期不予清偿,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原告胡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于彪至今仍未能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于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健货款5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于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