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晓航,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老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鑫,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繁坤、于老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孔繁坤的委托代理人李敬泽、谢晓航,上诉人于老刚的委托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26日,于老刚向孔繁坤借款5万元。
2013年8月8日,于老刚偿还孔繁坤借款本金5万元,并为孔繁坤出具收据,载明:“将借条5万元取走,利息没算”。
庭审中,于老刚自认,双方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因其逾期还款,孔繁坤要求其给付利息。
孔繁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老刚给付借款利息23,25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孔繁坤主张该笔5万元的借款约定利息3分,但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孔繁坤该主张不予支持。
但于老刚自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因其逾期还款,孔繁坤要求其给付利息,故孔繁坤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于老刚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2年5月27日起至于老刚还款之日即2013年8月9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故判决:一、于老刚给付孔繁坤借款利息3,999.00元。
二、驳回孔繁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孔繁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孔繁坤负担331元,由于老刚负担50元。
判决后,于老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于老刚按照存款利息给付孔繁坤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理由:于老刚从孔繁坤处借款,是用于买断自己居住的公有住房而非用于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利息标准应当按照存款利息而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判决后,孔繁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孔繁坤的诉讼请求。
理由:2012年4月16日,于老刚向孔繁坤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3%。
于老刚出具了借条。
2013年8月9日,于老刚偿还借款5万元,孔繁坤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同意于老刚将借条取走,缓期几天偿还利息,因于老刚迟迟未给付利息,所以,孔繁坤起诉于老刚要求按约定月息3%支付借款利息。
二审中,于老刚、孔繁坤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逾期偿还后,应按何种利率给付逾期借款的利息。
本案中,于老刚自认借款期限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