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顾元梅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7民终1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2-17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顾元梅
案由:nan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元梅,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上诉人顾元梅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顾元梅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错误。

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但一审法院超越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

同时对于上诉人主张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已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可另行起诉,故上诉人具有诉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对本案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元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对超占起诉人有偿取得的43.2平方米的土地按1:1比例进行门市安置后再进行相应补偿。

二、被告对起诉人安置房(门市、住房)质量进行鉴定、维修、加固或予以相应赔偿。

三、被告按相关规定支付从2010年3月起至交房日止的超过过渡期的安置补偿费。

四、被告消除起诉人安置房前高压线路(35KV+10KV)的潜在危险。

对于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因已由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决,故不能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上诉人顾元梅应当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