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顾元梅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顾元梅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错误。
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但一审法院超越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
同时对于上诉人主张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已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可另行起诉,故上诉人具有诉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对本案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元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对超占起诉人有偿取得的43.2平方米的土地按1:1比例进行门市安置后再进行相应补偿。
二、被告对起诉人安置房(门市、住房)质量进行鉴定、维修、加固或予以相应赔偿。
三、被告按相关规定支付从2010年3月起至交房日止的超过过渡期的安置补偿费。
四、被告消除起诉人安置房前高压线路(35KV+10KV)的潜在危险。
对于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因已由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决,故不能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上诉人顾元梅应当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