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8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含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
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0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含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含贞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罪犯刘含贞原住所地司法矫正机关出具评估意见:同意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含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刘含贞,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17分。
为此,2015年3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10月获两个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刘含贞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调查评估表、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罚金缴纳单据、被害人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刘含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