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国廷,行长。
被告:张国永。
被告:赵福荣。
被告:王树义。
被告:袁学菊。
被告:张文华。
被告:李文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张国永、赵福荣、王树义、袁学菊、张文华、李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59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