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张国永、赵福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05民初492号
所属地区:潍坊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01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张国永,赵福荣,王树义,袁学菊,张文华,李文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4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

负责人:杨国廷,行长。

被告:张国永。

被告:赵福荣。

被告:王树义。

被告:袁学菊。

被告:张文华。

被告:李文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张国永、赵福荣、王树义、袁学菊、张文华、李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59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