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敏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2元,由原告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