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存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库伦旗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524执9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2-01公开日期:2016-11-25
当事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存民
案由:nan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94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牛军,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姜存民,男,汉族。

本院执行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姜存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1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