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涛方,壶关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某,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人,现住壶关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秀杰,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