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壶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壶民初字第710号
所属地区:壶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2-29公开日期:2016-05-11
当事人: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人,现住长治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涛方,壶关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某,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人,现住壶关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秀杰,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