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与施昌鹏,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5民辖终15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汕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2-29公开日期:2016-03-31
当事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施昌鹏,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车站路。

负责人唐保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昌鹏,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审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

委托代理人林圣廷,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法律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施昌鹏,而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法律服务合同任何当事一方,故本案不论是被告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或合同履行地(湖南省宁远县)都不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而被上诉人施昌鹏将与法律服务合同无关的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强行列入本案被告之列,只是为了争夺管辖权。

故一审法院以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为由来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请求驳回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施昌鹏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属于同一诉讼的两个被告,且住所地在两个不同人民法院辖区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