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怀刑重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帀754691.77元,该犯于2014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薛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薛飞共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