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金长,经理。
被告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保定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孙廷贤自愿以其名下的座落于东方家园小区D区23-3-501号房产为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廷贤名下的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