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金峰。
被执行人祁琳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2472号,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金峰、祁琳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金峰、祁琳海。
但被执行人郑金峰、祁琳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金峰在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