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增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奇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58号。
负责人姬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好。
委托代理人傅明新,海州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传志,赣榆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普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连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同好、李百百、李大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华联合普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奇军,上诉人人民保险连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斌,被上诉人王同好的委托代理人傅明新,被上诉人李百百、李大秋的委托代理人张传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