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同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连民终字第271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2-18公开日期:2016-02-27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王同好,李百百,李大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香榭街83号。

负责人刘增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奇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58号。

负责人姬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好。

委托代理人傅明新,海州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传志,赣榆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普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连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同好、李百百、李大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华联合普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奇军,上诉人人民保险连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斌,被上诉人王同好的委托代理人傅明新,被上诉人李百百、李大秋的委托代理人张传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