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甲。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柯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长女柯某乙,1997年11月生次女柯某丙,1999年10月生子柯某丁。
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被告脾气暴躁,没有责任心,甚至殴打原告。
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柯某丙随原告一起生活、婚生子柯某丁随被告一起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瑞昌市公安局的证明,证明陈某某和曹某某系同一人。
2、结婚证和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双方1993年9月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
3、申明书和承诺,证明被告曾经在外面有女人。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确实打过架,但不确定谁先动手。
申明书和承诺确实是我写的,是原告逼我写的,但我在外没有其他女人。
我们结婚后在一起打拼了二十多年,有儿有女,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长女柯某乙,1997年11月生次女柯某丙,1999年10月生子柯某丁。
婚后原告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被告挣钱养家,夫妻感情尚可。
因被告脾气较急,遇事未能与原告很好沟通,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打骂原告的情况。
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发生被告打骂原告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认定原被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