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华洋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4执3-2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眉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2-18公开日期:2017-05-03
当事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华洋陶瓷有限公司,王容,李玉龙,王洪,张仁枝
案由:nan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立,理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洋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容。

被执行人李玉龙。

被执行人王洪。

被执行人张仁枝。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丹棱县,本院认为,本案由丹棱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