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芜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子贵与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芜湖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第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子贵清偿债务327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阳审判员 梅玉兰审判员 李双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二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