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122民初1179号
所属地区:莒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5公开日期:2016-05-12
当事人:张某,孙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1179号原告:张某,女。

被告:孙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荣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孙某杰。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孙某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孙某杰,2009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