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荣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孙某杰。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孙某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孙某杰,2009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