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解国见,男,汉族,住东明县。
系申请人之长子。
被申请人苏文英,女,汉族,住东明县。
系鲁R87K**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申请人称,2016年2月24日18时00分许,苏文英驾驶鲁R87K**号轿车沿四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同方向骑电动三轮车的程付枝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程付枝受伤。
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053号认定苏文英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付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程付枝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苏文英驾驶的鲁R87K**号小型轿车,并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付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文英驾驶的鲁R87K**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