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桂莲。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6)内0627财保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赵桂莲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秀莲于2016年3月11日撤回起诉,并自愿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赵桂莲的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桂莲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乌云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鹏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