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建海,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建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89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邵建海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5月24日,乾元房地产公司与邵建海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
但乾元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邵建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乾元房地产公司给付邵建海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向乾元房地产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乾元房地产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北京市平谷区,但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建海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市平谷区,该合同二十六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乾元房地产公司的注册地、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平谷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乾元房地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乾元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乾元房地产公司注册地是北京市平谷区,但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乾元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据此,乾元房地产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邵建海对于乾元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建海系依据其与乾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乾元房地产公司给付邵建海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