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友青,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艳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53年2月8日出生。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李忠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民给付案款人民币3.075087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