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刘兰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725执174号
所属地区:郓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30公开日期:2016-06-01
当事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刘兰军
案由:nan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卞永生,经理。

被执行人刘兰军,农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兰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