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羽辰酒店用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益德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国际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04民初2677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1公开日期:2016-03-30
当事人:天津市羽辰酒店用品经销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益德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国际会馆
案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77号原告天津市羽辰酒店用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C座305号。

法定代表人蔡劭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秀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泰达益德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国际会馆,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7号增2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雅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羽辰酒店用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益德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国际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羽辰酒店用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