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凌法俊。
被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心江,经理。
原告周文全与被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文全的委托代理人凌法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文全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与原告协商转包原告的承包地3.52亩,并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10年,每亩每年转包费725元,每年10月10日前交清下年度的转包费。
在被告转包原告的土地耕种一年后,应于2015年10月10日交下年度的转包费,但被告无故拒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本年度转包费2552元并赔偿违约损失。
被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原告周文全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协议内容:甲方将位于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为善村的集体土地共计3.52亩(按实际丈量数量为准)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用于发展种植业。
……三、土地的承包用途及形式:1、土地用途:农业项目开发。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四、承包期限及四至:承包期为十年,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
承包期限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续签协议。
五、承包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人民币725元/亩。
乙方以现金支付给甲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0月10日。
……七、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甲方:周文全乙方: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公章)签约日期:2014年10月10日签约地点:为善村委办公室”。
上述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按协议约定数额现金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2552元。
后被告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玉米,收获后涉案土地闲置至今。
2015年10月10日,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当年度土地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016年1月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土地承包协议支付2015年度土地承包费2552元,并赔偿违约损失。
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土地经营承包协议书》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协议书》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协议内容。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土地承包费,原告将涉案土地交付被告,被告亦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原、被告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