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9006民初245号
所属地区:天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4公开日期:2016-04-27
当事人:王某,邓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245号原告王某,出租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罗少平,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