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少平,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