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章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黄某不同意调解,章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