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志伟,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美兰诉被告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美兰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美兰以原、被告准备在庭外自行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美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莫美兰负担。
审判员 黄锦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