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528民初249号
所属地区:息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1公开日期:2016-03-31
当事人:轩某,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249号原告轩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

原告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轩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农历6月2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梓轩。

××××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浩轩。

现长女张梓轩跟随原告生活,长子张浩轩跟随被告生活。

因为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再加上被告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对孩子不管不问,双方经常生气吵架。

2014年5月份,被告怀疑原告出轨,双方再次发生争吵,2014年10月份双方分开,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现诉至来院,要求离婚,原告抚养长女张梓轩,被告抚养长子张浩轩,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既然过不下去了,可以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也没有意见,但是要退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5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农历6月2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梓轩。

××××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张浩轩。

现长女张梓轩在跟随原告生活,长子张浩轩跟随被告生活。

因生气吵架,双方于2014年10月分开,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上诉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