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马印秋、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3-13公开日期:2016-07-25
当事人: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印秋,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
案由:劳动争议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徐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印秋,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昌邑区。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辉,被上诉人马印秋,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