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新风与安阳市龙腾泰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502民初145号
所属地区:安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5公开日期:2016-12-29
当事人:陈新风,安阳市龙腾泰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山,郭庆红,魏合峰,张保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45号原告陈新风,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腾泰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钢材市场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被告王金山,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郭庆红,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魏合峰,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保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陈新风诉被告安阳市龙腾泰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山、郭庆红、魏合峰、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新风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龙腾泰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山、郭庆红、魏合峰、张保军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新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