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卫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781执265号
所属地区:卫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28公开日期:2016-04-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1执265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人格权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小字第1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小字第12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