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小字第12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