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312刑初106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01公开日期:2016-03-25
当事人:郭某
案由:危险驾驶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务工。

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徐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无号牌“力帆”汽油三轮摩托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旦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岭街道宅店子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5年10月16日被网上追逃,于2016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人口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悔罪明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