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敏与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袁庆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302行初14号
所属地区:南充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1公开日期:2016-07-19
当事人:程敏,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袁庆
案由:nan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302行初14号原告程敏,女,1975年7月生,汉族,住南充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市政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更生,职务局长。

第三人袁庆,男,汉族,1971年1月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诉被告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袁庆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因被告注销了案涉房产证号,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