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金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刑更180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3-31公开日期:2016-04-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180号罪犯刘金志,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小学文化。

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牡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厚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9662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黑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金志不予减刑。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3月23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刘金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刘金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刘金志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审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2年度至2014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情况说明》、《罪犯“三课”成绩单》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志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刑条件,可以减刑。

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